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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8

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扩大国内需求,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现就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统一认识,提高站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财经委会议等重要精神,深刻认识稳经济、扩内需的重要意义,心怀国之大者,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依法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保障,全力推进“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水利及交通等基础设施、煤炭保供、涉及补链强链的高技术产业等重大投资项目落地见效。
  (二)优化审批,提高效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持续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为重大投资项目提供从环评文件编制到环评审批的全过程保障,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升环评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提高审批效率,便民惠企。
  (三)守住底线,强化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履职尽责,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守住依法依规和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环评审批质量,确保重大投资项目不发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统筹,做好协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统筹,畅通信息渠道,与重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为基层和企业做好指导服务,形成推动重大投资项目落地合力。
  二、做好环评服务
  (五)建立环评管理台账。生态环境部持续完善环评审批“三本台账”(国家、地方、利用外资等三个层面重大项目台账),积极服务重大投资项目落地。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摸清底数,参照“三本台账”内容和格式,建立重大投资项目环评管理台账,重大投资项目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范围执行。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能源等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动态调整、及时更新台账,定期跟踪调度,准确掌握项目基本信息和环评编制及审批进展情况。
  (六)指导优化简化环评文件编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建设单位运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对照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做好项目前期方案论证,优化选址、选线,预防出现触碰法律底线的“硬伤”。指导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入园建设项目,简化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指导建设单位共享共用当地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数据和产业园区的环境监测数据,便利环评文件编制。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简化优化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
  (七)提供精准服务。对台账内当年开工的重大投资项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为建设单位提供“环评审批服务单”(见附件),载明对接联系人、服务措施等,确保政策传达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审批服务到位。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重大投资项目,指导建设单位及早启动、加快编制环评文件;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指导建设单位在建成投产前完成网上备案;依法无需开展环评的,明确告知建设单位。
  (八)发挥专家优势解决技术难题。生态环境部和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发挥部、省级技术评估机构和行业专家优势,对建设单位和基层环评审批部门有关咨询即收快办,及时予以回复或组织远程会诊,协助解决项目环评技术难题。对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地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大技术帮扶指导力度。
  三、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和效率
  (九)建立绿色通道。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即报即受理即转评估,在法定审批期限内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加快制定环评审批实施规范并完善办事指南,推进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应用,加强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息共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对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按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环评分类,不得擅自提级或改变。对2022年拟开工的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做好声环境、生态影响等新旧环评技术导则的统筹衔接。
  (十)深化改革创新。积极开展环评审批方式改革试点,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位于相同市级或县级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煤矿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对不涉及禁止开发区域、环境影响简单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项目,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统筹推进、压茬审查审批;对于跨省的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不含水库的灌区工程、研究和实验发展项目、卫生项目,探索开展环评审批改革试点。有关试点有效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十一)守住审批底线。在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审批中要严格把关。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要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定规划;项目要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位于环境质量未达标区的,其措施要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项目要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环评文件要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遗漏,结论明确合理。
  (十二)突出审批重点。重点关注事关群众环境权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问题,应就项目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和各类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做重点分析。严格审核环境风险评价内容,避免出现遗漏主要风险源或环境保护目标、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不符合要求等问题,防范重大环境风险。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重点审核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有效性,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鼓励地方细化“两高”项目范围,重点关注规模大、能耗高、排放量大的基础原材料加工项目,更加精准地管控“两高”项目。
  四、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十三)督促落实环评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环评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到位,污染防治措施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生态环境部将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监督检查,对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环评要求落实情况开展抽查,生态环境部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十四)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违法行为。重大投资项目的关键在前期工作,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推进,“未批先建”“边批边建”风险很大,必须在工作中克服随意性和盲目性,确保重大投资项目稳妥实施、取得实效。对纳入台账的拟建重大投资项目,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对接、及时提醒建设单位落实环评主体责任,掌握项目环评进展,防范“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发生。
  生态环境部
  2022年5月3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各督察局、各流域(海域)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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